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中国矿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合作。
第三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会议主要议决下列事项: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学院(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学院(部)发展思路、目标与规划、年度计划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建设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三)学院(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学院(部)科学研究、科研平台与团队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学术活动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系、所、实验室、教研室等学院(部)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人才引进、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奖惩、评优评先、出国选派、进修研修等重要事项。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及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招生计划、毕业就业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八)维护学院(部)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学院(部)重大情况的通报。
(九)拟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本单位有关方面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问题,需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院(部)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待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内容及职责分工,会议分别由书记或院(部)长主持。
第九条 出席会议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学院(部)领导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院(部)长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吸收群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办公室主任(行政主管)作为会议记录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时,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由学院(部)办公室主任(行政主管)做好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充分、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一半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会议对与会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慎重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七条 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成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院(部)长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或学校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并及时向书记、院(部)长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有关单位。会议纪要由书记、院(部)长联合签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矿业大学所属各二级学院(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