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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7-04 作者:

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学院(部)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各学院(部)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建设,履行本单位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及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各学院(部)党的工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会议主要议决下列事项: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统一战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定期调研、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

(三)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以及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等工作。学院(部)系、所、实验室、教研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一般须经过酝酿提名、考察谈话等程序。

(四)应由党组织先研究或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包括: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审核把好政治关。审核把关程序、办法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教师引进一般须经过组织谈话、外(函)调等程序,课程建设和教材选用一般须经过教师申请、学院审查小组(教授委员会)审查等程序,学术活动一般须经过单位(个人)申请、内容审查等程序。

(五)党支部的调整设置及换届、后进党支部常态化整顿、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党员队伍建设、党员组织处置、同级党校等的相关工作。

(六)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和总结、党费使用计划和报告、党务公开等重要事项,党内表彰、处分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拟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其他需要由学院(部)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部)党组织书记确定。其他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和本单位有关方面拟提交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的问题,需报书记审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六条  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重大问题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待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八条  会议由学院(部)党组织书记主持。学院(部)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一名副书记主持。

第九条  出席会议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学院(部)党组织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商定。组织员作为会议记录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时,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由组织员做好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充分、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一半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会议对与会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慎重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校党委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七条  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学校党委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有关单位。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矿业大学党委所属各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校党政机关党委、直附属单位党总支、总务部党委、产业党委、离退休人员党工委根据本议事规则要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