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激励研究生潜心学术研究,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精神和《中国矿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大研字[2016]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正常学制内、人事档案转入我院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支教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与士兵计划录取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参评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学金评选资格:
(一)中途退学的;
(二)档案未按时转入学校的;
(三)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清学费的;
(五)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的;
(七)有两门及以上课程未获得学分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标准
(一)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及标准
等级 |
比例 |
额度(万元) |
一等 |
30% |
0.8 |
二等 |
50% |
0.5 |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及标准
等级 |
比例 |
额度(万元) |
一等 |
30% |
0.7 |
二等 |
70% |
0.4 |
三、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硕士点负责人、研究生培养管理人员、兼职辅导员等人员组成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实施细则及学业奖学金最终审核。
四、评审程序和依据
(一)奖学金评定规则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时进行,由复试小组按照本专业所有拟录取考生的人数比例确定不同等级奖学金名额,再按照推免生、统招第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三个类别依次排序;第二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排在每年 9 月份进行,重点参考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活动、开题情况等表现(详见附件),以年级、学科为单位评选。奖学金名额确定过程中若出现非整数,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各专业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名额。
(二)评定程序
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第二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个人申请
研究生应根据学院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人文与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评表》等申请表格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2.班级初审
各班级委员会成立奖学金审核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文件要求审查成绩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将最终的审核分数和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2天。
3.学院评审
在参考班级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学院复核奖学金申请资料,根据成果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奖学金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得各类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五、异议处理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若研究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国矿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大研字[2016]11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人文与艺术学院
2021年4月20日
附则:
1、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在每年 9 月份进行,申报材料时间有效期为评定学年内(上年度 9 月 1 日至本年度 8 月 31 日)。按照课程成绩、科研素质、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各项成果我院应为第一完成单位、知识产权归属中国矿业大学无异议,知识产权归属个人的不计分;各项成果应属于本专业学科领域;各项分值为成果的总分值,如为多人合作成果其中第一作者分值不少于该项分值的 50%。如在同一评审单位内总分一致,依据科研素质分与创新能力分的合分进行排序。在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中,创新能力分得分为零的研究生,不得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2、测评总分计算如下:总分=课程学习分+社会工作与集体活动分+科研素质分+创新能力分,课程学习成绩按照分数比例计算,其他项目不需要乘以比例,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加分。
3、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要素比例参照如下执行,具体说明附后。
表一:人文与艺术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要素考核表
学年度 分值 评分要素 |
第一 学年度 |
第二 学年度 |
备注 |
课程学习 |
70% |
0 |
以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导出个人成绩单上注明的成绩为准 |
社会工作与集体活动 |
10% |
10% |
学校及学院有关部门带薪金的助管、助理、兼职辅导员等不参加考核加分。其他加分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
科研素质 |
论文选题 |
0 |
40% |
根据本人参加的第一次开题报告会专家评价表平均分 |
创新能力 |
学术论文 |
10% |
20% |
学术论文综合得分=个人学术论文总分÷本学科该年度论文得分排名第一同学的分值×100(即设最高得分者为100分) |
科研实践 |
0 |
10% |
由导师按百分制评价科研素质 |
科研项目、独立研究及课外作品获奖 |
10% |
20% |
研究生院将根据个人申请,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创新能力基本要求及其考核规定》对研究生科研成果及课外作品获奖进行认定,并评定该项活动所得学分,我院根据研究生院认定的学分进行评价;综合得分=个人所获学分÷本学科该年度本项获学分排名第一同学的学分×100 |
表二:人文与艺术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要素考核表
评分要素 |
第一学年度 (比例) |
第二学年度 (比例) |
成绩:以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导出个人成绩单上的成绩为准 |
60% |
30% |
社会工作与集体活动 |
10% |
10% |
科研素质 |
论文选题 |
0 |
20% |
创新能力 |
学术论文 |
30% |
40% |
科研项目、专利、软件著作权 |
学科竞赛与展演活动获奖 |
其他科研成果、独立研究、资格考试证书等 |
※ 说明:第二年若没有课程学习,则课程成绩统一不计,其他的继续按照人文与艺术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要素进行考核。
(一)社会工作加分
等 级 类 别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校(院)研究生会正副主席;杂志主编、学报主编;班长、团支部、党支部书记】 |
5 |
3 |
0 |
校级和学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校(院)研究生会部长、副部长、杂志副主编、学报副主编、其他班委成员】 |
3 |
2 |
0 |
说明:
1.学校及学院有关部门带薪金的助管、助理、兼职辅导员等不参加考核加分。担任社团职务需提供主管部门考核证明并加盖该部门公章;班级主要干部由班级学生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加分。
2.校级、院级、班级学生干部任期不满一年不参与考核加分。
3.担任两个及以上学生干部的研究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二)集体活动加分
1.参加校内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工作表现突出,根据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3分;参加苏北计划、西部计划,考核合格的加3分,考核优秀的加4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出示相关证明。说明:相关证明须加盖学院团委、校团委或县区级及以上团组织公章,其他部门认定结果不予承认。
2.参加其他体育活动、文艺活动等集体活动,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5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4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3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参加团体项目并获奖,参加人员每人按相应级别减半加分;班级集体奖(如校、院运动会优秀组织奖等)由班干部确定本班参加集体活动者每人加0.5分。(如所展示节目已经参加校内外竞赛并获奖,不重复加分)。(需提供组织方证明)
3.同一学年参加两个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最后得分折算
社会工作与集体活动最终得分(G1)按照专业测评学生排序,其中最高分获得者折算成5分,其余同学按照相应折算比例计算该项得分,最终计入总评结果,即:
G1=个人该项所获得分÷本专业该年度本项得分排名第一同学的分值×5
各类集体活动获得奖项应以学院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其他学院和各级协会举办活动不予承认;校外活动获得奖项应以省市团委及政府认定为准,其他社会机构举办活动不予承认。
(三)学术论文加分认定
1.研究生所有成果均应在上一学年规定的期限内,以期刊出版日期、网站公示、立项时间为准(录用通知、期刊清样等不计);学术论文应为已正式出版论文(不含录用论文),不包括摘要文集中的论文摘要和学术期刊中的插页短文、短评或报道;
2.学术论文以中国知网(CNKI)查询结果为准,凡被SCI、SSCI、A&HCI、CS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CA类型)等数据收录的论文,需提供校图书馆出具的论文检索证明;不能够提供检索证明的外文期刊不计分;发表在各类论文集或增刊、特刊、副刊的成果不予认定。发表作品不予认定。
3.所有论文均指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属于本学科领域的论文;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研究生视为第一作者;其他次序署名不加分。
4.期刊论分为A、B、C、D四档:
A类论文指发表在SCI、SSCI、A&HCI、CSSCI、《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学术论文,每篇记200分;
B类论文指发表于CSSCI扩展版、EI源期刊的学术论文和发表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的论文,每篇记150分;
C类论文指发表于北大核心期刊(以中国知网期刊等级查询认证为准)的学术论文,每篇记70分;
D类论文指发表于普通期刊(周刊、旬刊不计)的学术论文,每篇记30分(在校期间每生最多计算2篇评奖分数)。
(四)科研项目、独立研究及课外作品获奖
1.主持省部级以上的项目可得10分,参与者按排序可分别得3分,2分,1分。主持市、厅、局,校级课题可得5分,参与者按排序分别得1分,0.5分。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须提供立项通知书或中期、结项成果证明。
2.参加全国性比赛并获奖者可得分(其中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参加省级比赛并获得奖者可得分(其中一等奖10分,二等奖8 分,三等奖6 分),其它校级以上比赛(不含院级),一等奖 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2分。(集体获奖分数平均计分)所参加比赛需与本专业相关,但英语、日语除外。须提供获奖证明。
3.研究生获得国际发明专利可得30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可得2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可得10分。专利发明必须是与本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 并有证书署名的计分,排名第 4 及以后不加分。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排名第 1 并有证书署名的全额计分,其它名次不加分。
(五)学科竞赛与展演活动计分标准
竞赛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际级 |
20 |
15 |
10 |
8 |
国家级 |
15 |
10 |
8 |
6 |
省级 |
10 |
8 |
6 |
4 |
市校级 |
8 |
6 |
4 |
2 |
学院级 |
6 |
4 |
2 |
0 |
1. 学科竞赛与展演活动比赛认定排名前 3计分,排名第 4 及以后不计分。
2. 如各类竞赛活动未设置等级奖项而仅分为获奖(优秀奖)项目及入选或入围项目, 其中获奖(优秀奖)项目参照相应等级二等奖奖励标准、入选/入围项目参照相应等级三等奖奖励标准(须出具相应证明)。如各类竞赛活动设置特等奖,特等奖的分值应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增加 20%;若按名次排列,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八名为三等奖。
3. 如同一作品获得多项学科竞赛奖励限加最高分,同一作品获奖在整个研究生阶段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只计一次且不补充加分。如竞赛活动获奖排名中本院教师为第一,学生加分的总分值为该项分值的50%。
4. 中国美术协会、中国音乐协会、中国法学会、中国文联、司法部、中国作家协、中国书法家协会等协会主办的展演竞赛活动按照国家级计算;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及直辖市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演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按照省级计算;以上认定按照获奖证书印章为准,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文化传播公司、交流协会名义主办的展演竞赛活动获奖均不计。省市级奖项不限定江苏省和徐州市。
5. 其他成果、获奖作品或竞赛展演定级有疑问的,可提交学科负责人或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资格考试证书计分标准
资格考试证书仅限本专业相关资格证书,普通话证书、社会工作师、会计人员从业证书等非本专业证书不计分;教师资格证可视为本专业相关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计4分,教师资格证书计2分,CPA证书计2分。不论是否在我校求学期间获得,学生获得资格证书均可申请一次加分,但须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并上传研究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