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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艺术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之教学单位评价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19 作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完善立德树人机制,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健全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制定并发布了中矿大教字[2023]5号《中国矿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之“教学单位评价”实施细则。

教学单位评价是由教学单位根据教师本学年教学表现、教学投入等情况,给予教师的综合评价。侧重于教师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基层教学组织活动,承担本科教学工作量,规范整理和提交教学档案,参与监考及其他教学日常工作等方面。

一、基本评价指标

共六个分项各1分,前五个为基本分项,第六个为加分项,总分封顶为5分。

1.教师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基层教学组织活动情况(1分)

2.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量情况(1分)

3.教师规范整理和提交教学档案情况、其他教学检查情况(1分)

4.教师参与监考情况(1分)

5.教师其他教学日常工作情况(1分)

6.教师担任教学管理相关职务(加分项1分)

二、评价方式

1.自我评价:教师根据本学年的教学表现,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给所在系(中心)。

2.各系(中心)评价:各系(中心)对教师本学年的教学表现进行核实并补充,给出补充和修改意见交学院处理。

3.学院评价:教学单位根据自我评价、各系(中心)评价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给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三、评价标准

1.教师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基层教学组织活动情况:教师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各类学习、培训和基层教学组织活动,视为满分(1分)。依据活动登记表,缺勤一次扣0.1分。

2.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量情况:按照上个年度人事处考核结果,合格视为满分(1分);基本合格0.5分,不合格0分。

3.教师规范整理和提交教学档案情况、其他教学检查情况:教师根据学校和学院要求按时进行教学资料归档,教学档案齐全、规范,视为满分(1分)。在教学档案检查学校专家组检查意见、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意见、毕业论文抽检评议意见、教学秩序检查意见等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存在问题的具体教师姓名的,该项不得分。

4.教师参与监考情况: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积极承担监考任务,上一考核年度监考次数超过4次及以上视为满分(1分),3次及以下不得分。

5.教师其他教学日常工作情况:教师在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积极参加所在系(中心)公共事务等教学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色,视为满分(1分)。

6.教师在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担任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授委员会委员、教学院长、教学督导、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等职务的,可奖励1分,累计不得超过1分。

7.外聘、兼职和返聘教师完成安排的本科教学任务得2.5分;教学档案和其他教学检查等工作无问题的得2.5分,出现1个问题扣1分。

8.外教无监考次数要求,其他要求与校内专任教师一致。

四、评价结果其他说明

1.教师在教学中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I类教学事故,当学年教学单位评价总分不得超过2.5分;

2.学年内没有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或工作量未达标的教师,当学年教学单位评价总分不得超过4.5分;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教师当学年教学单位评价总分不得超过3.5分;

1)教师在教学中出现IIIII类教学事故;

2)教师被反映出现重大教学质量问题经督导专家核实确认无误;

3)教授给本科生上课低于32学时/学年。

4.当学年教学单位评价总分不高于5分(含)。

五、评价反馈与申诉

1.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2.系(中心)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转交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进行复核。

3.教学单位在复核后应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教师和系(中心),并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最终评价结果。

六、附则

本细则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中矿大教字[2023]5号《中国矿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人文与艺术学院

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