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综合评价。
第一条 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综合评价适用于本学院开设的所有课程,不包括实验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
第二条 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综合评价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所有教师均需参加综合考评,外出进修、学习等情况的教师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设定具体名额,必要时根据学校教务部下发的指标比例确定。
第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按照教务部反馈给学院的评价等级或分数为准。专家、同行或领导评价作为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五条 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内容包括: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教学业绩评价;专家、同行或领导评价。综合评价=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教学业绩+教学督导评价
其中,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占总评50%;
教学业绩包含基础业绩30分,占总评的30%,封顶30分;
教学督导占总评20%,若某教师的教学督导评价缺失,则取所有督导已评价教师结果的平均值。
第六条 专家、同行或领导评价依据督导专家、同行或领导对教师的教学档案、课堂教学情况和日常表现确定,本项不折合具体分数累加。若教师在教学档案、课堂教学、教师监考等过程中出现重大误差的,经领导综合评议,该教师的教学效果综合评价不得为“优秀”。
第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为“优秀”等级的,折合50分;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为“良好”等级的,折合45分;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为“合格”等级的,折合40分,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折合30分。教学业绩依照教学论文、教学获奖、教学立项积分累加。教学督导评价为“A”等级的,折合20分;教学督导评价为“B”等级的,折合18分;教学督导评价为“C”等级的,折合16分。在相应学年度出现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或出现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教学纠纷的,该教师教学业绩不加分。
教学业绩积分细则
教学论文/篇(必须与所讲授课程相关) |
CSSCI(含扩展版) |
核心期刊 |
普通期刊 |
得分 |
10 |
5 |
3 |
教学立项 |
国家级教学类立项 |
省级教学类立项 |
行业教学类立项 |
教务部公布的教改项目(包含课程思政、教材立项、在线课程等) |
得分 |
20 |
10 |
7 |
3 |
教学获奖 |
国家级教学类奖项 |
省级教学类奖项 |
行业教学类获奖 |
校级教学类特等奖、一等奖 |
校级教学类二等奖、优秀个人 |
得分 |
20 |
10 |
7 |
5 |
2 |
第八条 学院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规则为:
经折算后,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按照综合评价得分依次排序,按照学校指定的比例划定前30%为优秀等级;后4%为合格等级;其他为良好等级。但是,教师的综合评价等级不可在学生评价档次基础上向上浮动两档;
在相应学年度出现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或出现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教学纠纷的,向下浮动不限档级。
第九条 学院教学效果综合评价为优秀且学生评价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教学成果优秀奖、百佳教师等奖项。
第十条 由学校认定的“师德问题”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综合教学评价为不及格。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综合评价结果两次为“不合格”的教师,原则上取消该教师的授课资格,给予其半年的自我学习和调整时间,待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重新核定后,再安排教学任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人文与艺术学院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