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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矿业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02 作者:

    一、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易动用,造成损坏的;

     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造成损坏的;

     4.由于主管人员的失职,造成的被盗、丢失以及火灾、水淹和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

     5.其它属于责任范围的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的,视损坏程度责任情节酌情处理。

     1.损坏某一部分或丢失零配件的,按损坏部分或零件价值赔偿;

     2.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维修费赔偿;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明显下降,但仍能使用的,除计算修理费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情计价赔偿;

     4.损坏或丢失物品价值按重新购置的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计算。

    三、民用性强的设备及器材丢失(如录像机、计算机等),原则按100%赔偿。其它丢失,视新旧程度,原则按现价的20—100%酌情赔偿。

    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视其损坏程度和责任者的责任程度,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五、因被盗等原因造成的丢失,由保卫和公安部门裁定当事人的责任程度,确定其赔偿标准。

    六、责任事故发生后,必须尽快查明原因,提出书面材料,依照赔偿规定处理。赔偿费一律交校财务处。

    七、未尽事宜按《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人文与艺术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二一月修订